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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在台灣,化學品進出口,需根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列管性質及用途,遵循相申報與證明文件要求,涉及環境部化學署的毒性/關注物質管理、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與海關作業。進出口前須準備 SDS 安全資料表、確認列管代碼、並可能需申請產地證明或國內無產製證明。
本文匯整化學品進出口在申報流程、所需文件與 SDS 要求,幫你用 5 ~ 7 分鐘,快速掌握化學品進出口的關鍵要點。
一、進口化學品:你需要先搞清楚的三件事
在台灣進口化學品,不是拿到貨就算完成。進口化學品在通關前,必須確認三個問題:
問題一:這批化學品有沒有輸入管制?
台灣進口化學品的管制以「輸入規定代號」標示在貨品稅則號列中,不同代號對應不同主管機關與申請程序。最常遇到的代號如下:
| 輸入規定代號 | 管制類型 | 主管機關 | 說明 |
| 801-5 | 一般化學品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化學署) | 非農藥、非毒化物的化學品,仍須取得化學署核發之證明文件通關 |
| 837-6 | 一般化學品(另一分類)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 同上,依貨品號列不同適用837項 |
| 533 | 毒性化學物質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 輸入列管毒化物,須先取得輸入許可 |
| 553 | 毒性化學物質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 毒化物另一類別 |
| 405 | 農藥 | 農業部 | 農藥進口須取得農業部許可 |
| 406 | 動物用藥品 | 農業部 | 獸藥進口許可 |
| 552 | 環境衛生用藥 | 環境部 | 殺蟲劑等環境用藥 |
實務提示: 查詢你的化學品是否受管制,先至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輸入 HS 稅則號列,確認輸入規定欄位。若顯示 801 或 837,再進一步查是否有第5項或第6項限制。
問題二:這批化學品需不需要向化學署登錄?
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製造或輸入年量達到應登錄門檻的既有化學物質,以及所有新化學物質,均須向化學物質管理署申請化學物質資料登錄。
登錄義務歸屬於台灣的進口者,不可由境外製造商代為辦理(除非委任在台代理人)。
問題三:中文SDS準備好了嗎?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台灣輸入者有義務準備中文SDS,不可以原廠外文SDS取代。進口時海關雖不一定逐筆查驗SDS,但勞動部職安署稽查時,要求提出的是中文SDS。這是最常被忽略的進口合規義務。
二、進口化學品的申請流程:801-5 / 837-6 申請步驟
若你的化學品稅則號列屬於輸入規定801-5或837-6,需在通關前向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申請證明文件。流程如下:
步驟一:確認化學品資訊
準備化學品的中英文名稱、CAS號碼(化學文摘社登錄號)、主要成分與濃度、預計年進口量。若是混合物,需提供各成分的比例。
步驟二:登入化學貨品跨境管理系統
至化學物質管理署官網的「化學貨品跨境管理系統」申請,需先完成廠商註冊。
步驟三:填寫申請文件
依系統要求填寫:進口廠商基本資料、化學品資訊、進口目的(製造/使用/販賣)、年度預計進口量。部分化學品可能需要附上供應商提供的SDS(外文版)作為輔助資料。
步驟四:取得核准文件,進行通關申報
審核完成後,系統核發電子證明文件。進口報關時,將核准文件上傳至關港貿單一窗口,即可完成通關。整體審查時程依化學品類型不同,通常為數個工作天至數週不等。
毒化物輸入(553代號)的特別注意事項
毒性化學物質的輸入申請程序更為嚴格,需依毒管法規定辦理輸入許可,且取得許可後,運作前仍須完成毒化物登記,才能在台灣境內使用或販賣。
推薦閱讀:毒化物申報指南:申報對象、期限、流程與常見缺失
三、進口必備文件清單
| 文件 | 說明 | 誰提供 | 台灣法規要求 |
| 中文SDS(安全資料表) | 符合GHS、CNS 15030規範的中文版本 | 台灣輸入者製備 | 職安法第十條、危害通識規則 |
| 原廠英文SDS | 供翻譯參考或向化學署申請時附件 | 境外製造商提供 | 非法定要求,但實務上必要 |
| CoA(分析報告書) | 確認化學品成分與濃度符合規格 | 境外製造商提供 | 依化學品性質而定 |
| 化學署核准文件 | 801-5/837-6申請核准的電子文件 | 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 | 通關必要文件 |
| 毒化物輸入許可 | 輸入列管毒化物的專屬許可 | 化學物質管理署核發 | 毒化物進口必要文件 |
| 化學物質資料登錄確認 | 新化學物質或達門檻既有化學物質的登錄 | 台灣輸入者辦理 | 依登錄辦法規定 |
四、出口化學品:各國SDS語言與格式要求對照
台灣出口化學品時,SDS必須符合目的地國的法規要求,不能直接使用台灣中文版SDS,也不能假設一份英文通用版能打遍天下。以下是台灣最主要出口市場的要求對照:
| 目的地市場 | 適用法規 | SDS語言 | 格式標準 | 主要注意事項 |
| 歐盟 | REACH(EC No 1907/2006)/ CLP | 各成員國官方語言(德文/法文/波蘭文等,需依目的地國) | EU格式,16項 | 需符合最新CLP分類;SVHC超過0.1%須主動通報供應鏈 |
| 美國 | OSHA HazCom 2012 | 英文 | 16項,符合GHS Rev.3 | 第1節需包含緊急電話(需美國境內24小時可撥通);成分揭露規定與台灣不同 |
| 中國 | GB/T 16483、GB 30000系列 | 簡體中文 | 16項,但用語須用大陸規範(信号词、象形图、标签) | 2025年8月起新國標GB 30000.1-2024生效,分類系統有調整 |
| 日本 | 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化審法)/ 安衛法 | 日文 | 16項,符合GHS日本版 | JIS Z 7253格式;部分化學品需化審法事前評估 |
| 韓國 | K-REACH(化學物質登錄評估法) | 韓文 | 16項,符合K-GHS | K-REACH有獨立的化學物質登錄義務,與REACH不互通 |
| 東南亞(通則) | 各國GHS採用版本不一 | 當地語言或英文(依國家) | GHS為基礎,版本和採用深度不同 | 越南、泰國、馬來西亞均有GHS採用,但細節要求有差異 |
常見的出口SDS錯誤:
- 直接翻譯台灣中文SDS,用「危險」/「警告」當警示語,卻沒有對應成目的地國法規規定的用語(如英文應為 Danger/Warning,日文為 危険/警告)。
- 成分名稱使用台灣習慣用法,未核對目的地國法規認可的 INCI 名、IUPAC 名或 CAS 號碼。
- 危害分類使用台灣 CNS 15030 的版本,但未核對目的地國採用的 GHS 版次(各國採用版本不一,歐盟已採用至第 10 版,美國仍基於第3版)。
- 緊急聯絡電話填寫台灣號碼,但出口到美國須提供可從美國境內撥打、24小時有人接聽的緊急電話。
六、違規的後果
台灣端(進口合規)
- 未依規定申請輸入許可(如毒化物未取得553許可即進口):依毒管法,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貨物、命令停止使用。
- 未提供合規中文SDS: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通知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裁罰。
- 未辦理化學物質資料登錄:依登錄辦法及毒管法,最高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出口端(目的地國)
- 歐盟 REACH 違規:ECHA 稽查的2025年執法重點明確包含進口產品管控,各成員國主管機關可對 REACH 不合規進口商開罰,並要求下架或退運。
- SDS 不合格被退件:最常見的實務損失,導致貨物滯港、額外倉儲費用,以及修改 SDS、補件、重新申請的時間成本。
- 訂單終止:部分國際買家將 REACH/K-REACH/TSCA 合規列為供應商資格的先決條件,SDS 或登錄資料不完整可能直接導致訂單取消。
七、化學品進出口的常見問題 FAQ
不行。台灣輸入者有義務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製備中文版SDS,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輔以外文。直接使用外文SDS雖不影響通關,但職安署稽查時若無中文SDS,輸入者將面臨違規裁罰。
至財政部關務署「關港貿單一窗口」(portal.sw.nat.gov.tw),輸入貨品的海關稅則號列(HS Code),查詢「輸入規定」欄位。若顯示 801 或 837,需進一步確認是否有第5或第6項限制;若顯示 553,則屬於毒化物管制,需申請輸入許可。
不建議。美國(OSHA HazCom 2012)與歐盟(REACH/CLP)在危害分類系統、GHS版次、標示格式和某些揭露要求上有差異。特別是緊急聯絡電話,美國要求24小時可從美國境內撥通的號碼,這通常需要委託美國境內的緊急應變資訊服務機構(CHEMTREC等)才能達成。
既有化學物質指已收錄於台灣「既有化學物質名單」的物質,輸入量達門檻才需申請登錄,且登錄要求相對較輕。新化學物質指未在名單內的物質,不論數量多寡,只要在台灣境內製造或輸入,均須在首次製造或輸入前完成登錄,且需提供的毒性試驗資料較多,時程較長,務必提前規劃。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五條,SDS至少每三年檢討更新一次。若化學品的成分、危害資訊、或目的地國法規有任何異動(如SVHC清單新增你的產品成分),應立即更新,不可等到三年週期。每次更新的記錄須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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