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謝閎邦
為什麼需要危害物質標示?
危害物質標示使勞工能提升勞工的危害認知,識別工作場所中存在的潛在危險,這有助於預防和控制職業災害的發生,勞工能透過特定符號和顏色之標示圖案快速識別該化學品可能造成的健康與安全危害,以便採取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也有助於管理層制定相應的危害控制措施。危害物質標示內容來自📖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簡稱SDS) 的化學品與廠商資料、危害辨識資料以及成分辨識資料,若需要更詳細的化學品資料則參考安全資料表內容。
📖小辭典:安全資料表(Safety Data Sheet, 簡稱SDS)
SDS全名為Safety Data Sheet安全資料表,是化學物質的說明書,又稱為化學品的身分證。對有使用化學物質的企業來說,不論是生產、製造、甚至廢棄,化學品的管理都相當重要,根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三章規定:凡是符合國家標準CNS15030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的危害性化學品,皆需備有SDS安全資料表。
危害物質標示的規定有哪些?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的規範五花八門,旨在提供一致且清晰的警示,讓使用者透過共通的標準識別化學品的危險性質,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確保化學品標示符合適用的法規和標準是保障使用者安全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危害性化學品標示規範:
1. 國際性規範:許多國際組織和機構制定了危害性化學品標示的規範,其中最為著名的是聯合國的📖《全球協調制度》(GHS)。GHS提供了標示和標籤的統一要求,包括危險性符號、信號詞、危險語句和預防措施。
📖小辭典:《全球協調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 簡稱GHS)
國際上採用的標準為《全球協調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ing of Chemicals,簡稱GHS) 一套由聯合國制定的化學品分類和標記系統,目的在於統一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化學品分類和標記,促進全球的化學品安全管理和資訊交流,根據全球調和制度制定的分類標準,制定調和的危害通識制度,其中包括標示、安全資料表和易懂的圖式符號。許多國家也已經將其納入國內法規和標準。
圖片來源:勞動部職安署
2. 各國法規:各個國家或地區根據自己的法規制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的要求。這些規範可能在標籤上規定特定的符號、警示語和安全指南,並可能要求附上產品識別碼或認證標誌。
以台灣為例,根據聯合國GHS紫皮書的內容制定了📖CNS 15030,該標準採納了GHS的基本原則和目標,並根據其標準將危害性化學品進行分類和標示。
台灣也將危害物質標示納入法規,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的化學品應進行標示(詳見下)。而子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則規範了化學品的分類、標示方式、安全資料表(SDS)等要求。通過遵守這些規則,供應商和使用者可以有效地識別危害性化學品並進行相應的管理措施,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
📖小辭典
CNS 15030:
台灣依照聯合國GHS紫皮書的內容編撰出CNS 15030,採納了GHS 的基本原則和目標,根據其標準將危害性化學品分類及標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
一、雇主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予標示、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並採取必要之通識措施。
二、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項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予標示及提供安全資料表;資料異動時,亦同。
三、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是基於CNS 15030標準制定的,旨在確保危害性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含化學品的分類、標示方式、SDS等要求,並符合台灣國內的法律。通過此法可以讓供應商和使用者有效的識別危害和管理危害性化學品,以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
第二條:本法第十條所稱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害性化學品),指下列危險物或有害物:
一、危險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者。
二、有害物:符合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健康危害者。
3. 行業標準:某些行業或產業協會會制定相關的標示標準,以確保在該行業中使用的化學品能夠符合特定的安全標準。這些標準可能更具體和細節化,以適應特定行業的需求。
4. 生產廠商規定:化學品生產廠商可能有自己的標示規定,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這些規定可能包括特定的標籤格式、警示語句和符號。
危害物質標示的格式與形式有何規定?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五條,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應依附表一規定之分類及標示要項,參照附表二之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時並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
一、危害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
(三)警示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容器之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圖片來源: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附表二
哪些情況,可免標示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八條,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
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
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
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
四、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誰需要危害物質標示?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一條,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危害性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於容器上予以標示。
哪些場所應該要張貼危害物質標示?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九條,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明顯之處,設置標示有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公告板,以代替容器標示。但屬於管系者,得掛使用牌或漆有規定識別顏色及記號替代之:
一、裝同一種危害性化學品之數個容器,置放於同一處所。
二、導管或配管系統。
三、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或儲槽等化學設備。
四、冷卻裝置、攪拌裝置或壓縮裝置等設備。
五、輸送裝置。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容器有公告板者,其內容之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之名稱、地址及電話經常變更,但備有安全資料表者,得免標示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事項。
危害物質標示多久需要更新? 應保存多久?
化學品標示的規範會因為新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有所改變,標示的更新是為了確保標示依然符合規範,也為了汰換因老化而模糊不清的標示,以下是台灣對更新危害性化學品標示的法規: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五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
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依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七條: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時檢討更新,並依計畫確實執行,其執行紀錄保存三年。
二、製作危害性化學品清單,其內容、格式參照附表五。
三、將危害性化學品之安全資料表置於工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四、使勞工接受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之教育訓練,其課程內容及時數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辦理。
五、其他使勞工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資訊之必要措施。
如果未依規定張貼危害物質標示會發生什麼事?
容易發生職業災害
國內因危害性化學品引起的職業災害不少件,由於化學品廣泛使用,若管理不善或勞工認知不足,可能會造成火災、爆炸災害,或引發職業病等傷害,台灣高科技產業過去就曾爆發兩起四甲基氫氧化銨溶液中毒事件,當時造成3死。
罰則
若沒有危害物質標示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條第一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危害物質標示的傳統作法 vs. 數位工具
由於危害物質標示的內容來自於安全資料表,因此需先蒐集廠區內所有安全資料表,再依據法規格式擷取屬於危害物質標示的內容,各別製作成危害物質標示,不過廠內化學品數量並非個位數的小數目,而是動輒上百甚至上千支,由此可知傳統作法製作過程將花費較多時間與人力,,而且經過時間及環境因素常常導致看不清楚標示,三年後更新則不一定找得到當初原稿,且一旦印刷出來後發現錯誤,若需更改需要花費較多的紙張成本。
對比於傳統作法,有了數位工具的協助,在製作上可大幅減少時間及人力成本。另外,數位化的最大優點就是能即時更新資訊,製造商或監管機構可以透過數位平台即時更新資訊,對應到新的研究產生的評估結果和更新的化學品管理法規,減少紙張印刷讓化學品標示更環保。
透過化學雲,一鍵匯出危害物質標示
只要先在化學雲資料庫裡面,建立好廠區內所有化學品的安全資料表,當您需要危害物質標示的時候,只要搜尋對應化學品名稱,即可一鍵匯出符對應危害物質標示,而且內容完全符合法規規範。另外除了中文,針對僱有外籍移工的廠區,也支援英文、越文、泰文、日文等語言,同樣是在匯出前,選擇好語言後,匯出即會包含對應語言。如此一來,在危害物質標示管理上,無論是首次製作或是後續維護,都更加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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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2022 ESG報告書(永續報告書)GRI Standards. ESG Repo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