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工審查
【台灣永續網 報導】
為進一步確保勞工在職場上的安全,勞動部於7月8日修正公布「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這次修正最大的變革在於,若事業單位某一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其他存在相同風險的作業區,也將一併要求停工改善。這項新措施展現出政府希望從源頭減少災害風險的決心。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若同一企業在三年內發生兩次以上重大職災,或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意外,其內部相關設備和設施將被全面停工,直到完成必要改善為止。復工前還需經過審查程序,由工程業主、原單位負責人及相關事業代表親自出席審查會議,共同確認改善方案是否確實落實,強化管理階層的責任感與安全意識。
這次修正緣起於近期幾起引發社會關注的重大事故,包括遠東新世紀化纖總廠與台中新光三越百貨的火災爆炸事件。勞動部藉此強調,企業必須徹底檢視自身管理制度與設備安全,避免災害重演。
修正內容重點包含以下四項:
一、同類危害須全面停工改善
若某工作場所因設施缺失導致重大職災,其他有相同風險的區域將同步停工。例如:若電梯井發生勞工墜落事故,則場內其他電梯井也需停工進行改善;若建築外牆某側施工架倒塌,其他側也需一併檢查與改善。
二、多次事故企業擴大停工範圍
對於三年內發生兩起以上職災的企業,檢查單位將針對相關工程或製程進行更大範圍的停工處分。這樣的做法,是為了讓問題不再被輕忽,並強化企業的風險控管能力。
三、火災爆炸必須檢討所有關聯設備
無論是否有人員傷亡,只要廠內發生火災或爆炸,其相關的危害設施都會列入停工範圍。例如,高壓製程發生洩漏事故,不僅該處,與之連接的管線與作業區域也須一起停工,找出系統性問題。
四、高層主管須親自參與復工審查
復工前的審查不再僅由技術人員參與,企業高層包括負責人、代表人必須親自出席,親自說明與驗證改善結果,確保管理層對安全衛生的重視不再流於形式。
職安署提醒,停工處分並無設定期限,必須完成改善才可申請復工。若違反停工規定,將面臨最重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鍰15萬元的刑責。因此,企業應主動建立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落實預防措施,才能讓工廠穩定運作,保障勞工的工作安全。
未來,職安署將以「輔導+檢查」的雙軌方式推動新措施,不僅加強查核,也會適時提供企業改善建議,協助提升自主安全管理能力,打造更安全的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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