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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ggle供應商傳來一份化學品說明文件,抬頭寫的是「物質安全資料表」——這份文件合規嗎?
你的工廠使用的清潔劑、溶劑、塗料,有沒有備齊法規要求的 SDS?
下次職安署來稽查,你能在三分鐘內找到所有相關文件嗎?
這三個問題,是台灣企業環安主管、採購人員與 ESG 負責人,在化學品管理上最常遇到的實務痛點。
本文從SDS定義、法規、16 大章節內容、更新義務,到 ESG 供應鏈應用,提供一份你可以直接拿來用的完整參考指南。
一、SDS 安全資料表是什麼?化學品的「身分證」
SDS,全名 Safety Data Sheet(安全資料表),是化學品的完整危害說明文件。
它的角色就像化學品的「身分證」,記載該物質從危害特性、安全處置方式,到緊急應變措施的所有關鍵資訊。
SDS 的3個核心功能
保護現場作業員工:讓作業人員在接觸化學品前,了解潛在危害與防護措施。
支援緊急應變:當化學品洩漏、火災或人員暴露事故發生時,消防人員與急救人員可立即查閱應變程序。
確保供應鏈安全:在化學品進出口、運輸與儲存過程中,提供各環節人員必要的安全資訊。
誰需要查閱 SDS?
- 現場作業員工:使用化學品前的必讀文件
- 環安主管:法規查核與風險評估的核心依據
- 採購與供應鏈人員:驗收化學品時的合規確認工具
- 消防與急救人員:事故現場的緊急應變參考
一句話總結:SDS 是化學品從生產、運輸、使用到廢棄,貫穿全生命週期的安全說明書。
二、MSDS 是什麼?SDS 與 MSDS 的差異一次看懂
許多人第一次接觸這個領域,聽到的名稱是 MSDS,而不是 SDS。
這兩個詞常常交替出現,但它們其實同一類文件,只是新舊版本不同。
MSDS 物質安全資料表
MSDS,全名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物質安全資料表),是 GHS 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制度導入之前沿用的舊稱。
台灣勞動部配合聯合國 GHS 制度,自民國 105 年(2016 年)1 月 1 日起,正式將 MSDS 改制為 SDS,並全面採行新版 16 大項格式。
簡單的說:MSDS 與 SDS 描述的是同一類文件,但 SDS 是現行的合規名稱與格式。
SDS 與 MSDS 三大具體差異
| 比較項目 | 舊版 MSDS | 現行 GHS SDS |
| 正式名稱 | 物質安全資料表 | 安全資料表 |
| 章節順序 | 第 2 項:成分辨識,第 3 項:危害辨識 | 第 2 項:危害辨識,第 3 項:成分辨識 |
| 生態資料 | 第 12 項僅 1 個子項 | 第 12 項擴充為 5 個子項(含生物蓄積性、降解性等) |
| 危害圖示 | 無統一規範 | 強制納入 GHS 標準圖示(9 種危害圖示) |
| 法規地位 | 民國 104 年(2015 年)底前適用 | 民國 105 年(2016 年)起正式取代 MSDS |
實務重點:舊版 MSDS 現在還能用嗎?
不能。根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現行法規要求的文件格式為 GHS SDS,抬頭應載明「安全資料表」而非「物質安全資料表」。
若供應商仍提供舊版 MSDS 格式,你有權利——也有責任——要求對方更新為合規版本。
三、SDS 法規:台灣企業的法定義務是什麼?
SDS法源依據
台灣 SDS 的法規基礎為《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子法《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主管機關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安署)。
核心規定:凡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在台灣境內製造、輸入、供應或使用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與雇主均有義務備置 SDS,並於化學品容器上標示危害資訊。
哪些產品需要 SDS?
以下類型的化學品,依法需備有 SDS:
- 工業溶劑(如甲苯、丙酮、異丙醇)
- 塗料、油漆、膠黏劑
- 清潔劑、去污劑(工業用)
- 工業氣體(如氫氣、氨氣、氯氣)
- 農藥、殺蟲劑(工作場所使用)
- 電子製程化學品(如蝕刻液、顯影液)
- 具危害性的原料混合物
判斷原則:只要化學品符合 CNS 15030 的物理性或健康危害分類,就需要 SDS,與產品量多量少無關。
哪些產品不需要 SDS?明確排除清單
依《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以下物品不適用:
- 食品、飲料、藥物、化妝品
- 一般民生消費商品(非工業用途)
- 製成品(即化學品已固化於成品中,正常使用下不會釋出危害)
- 事業廢棄物
- 菸草或菸草製品
- 滅火器
- 製程中正在反應的中間產物
-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給採購人員的判斷建議:進口原料若屬上述排除類別,可不要求 SDS;但近年台灣海關對化學品的認定標準趨嚴,建議在進口前與海關或職安署確認適用性。此外,因應國際 ESG 供應鏈要求,即便法規不強制,許多品牌客戶仍會要求供應商提供 SDS。
違規罰則與職安署稽查重點
罰則依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3 條規定,未依規定提供或備置 SDS,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令停工。
職安署常見稽查缺失項目:
- SDS 抬頭仍為「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舊制)
- 製表日期超過三年未更新
- 16 大項章節不完整,或有章節標題但內容空白
- GHS 危害圖示缺漏或使用非標準圖示
- 作業場所有外籍員工,但 SDS 僅提供中文版
- SDS 存放位置不易取得,現場人員不知在何處查閱
- 雇主未對員工進行 SDS 教育訓練

企業自我合規快速檢核:
- 所有使用中的危害性化學品皆有 SDS
- SDS 格式為現行 GHS SDS(非舊版 MSDS)
- 製表日期在三年以內
- 作業現場人員可在三分鐘內找到相關 SDS
- 外籍員工作業環境備有對應語言版本
四、SDS 安全資料表應包含哪些內容?16 大項核心結構逐項說明
GHS SDS 採用統一的 16 大項格式,依功能可分為四大區塊。

緊急事故資訊(第 1–3 項)
第 1 項|物品與廠商資料
化學品名稱、建議用途與限制用途、製造者或供應者的名稱、地址、電話,以及 24 小時緊急聯絡電話(此為必填項目)。
第 2 項|危害辨識資料
化學品的 GHS 危害分類、標示內容(危害圖示、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以及其他未列入 GHS 分類但仍需注意的危害(如粉塵爆炸)。這一項是現場人員最需要快速查閱的核心資訊。
第 3 項|成分辨識資料
化學品的純物質或混合物性質、危害成份的中文名稱、CAS 登記號碼,以及各成份的百分比。若涉及商業機密,可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保留揭示。

危害事故應變(第 4–6 項)
第 4 項|急救措施
依四種暴露途徑分別說明:吸入、皮膚接觸、眼睛接觸、食入。同時須載明最重要的症狀與危害效應,以及是否需要立即送醫的判斷依據。
第 5 項|滅火措施
適用與不適用的滅火劑種類、燃燒可能產生的有毒氣體、消防人員需要的特殊防護裝備。
第 6 項|洩漏處理方法
個人防護措施、環境保護注意事項(如避免進入排水溝)、洩漏物的清理與回收方法。
預防與日常管理(第 7–11 項)
第 7 項|安全處置與儲存方法
日常作業的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儲存條件(溫度、濕度、相容性),以及不可共同儲存的物質類型。
第 8 項|暴露預防措施
這一項包含幾個環安人員必須理解的術語:
- TWA(時量平均容許濃度):8 小時工作日的平均暴露上限
- STEL(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15 分鐘內的暴露上限
- CEILING(最高容許濃度):任何時間點都不得超過的上限
- 個人防護設備(PPE)要求:呼吸防護、手部、眼睛、皮膚防護建議
第 9 項|物理和化學性質
外觀、氣味、沸點、閃火點、蒸氣壓、溶解度等物理化學特性,是判斷儲存與運輸條件的重要依據。
第 10 項|安定性與反應性
化學品在何種條件下可能不穩定、應避免接觸的物質(如強酸、強氧化劑),以及危害分解產物。
第 11 項|毒性資料
各暴露途徑的毒性數據、急性與慢性毒性資訊,以及急毒性估計值(ATE)。
法規與環境資訊(第 12–16 項)
第 12 項|生態資料
生態毒性、持久性與降解性、生物蓄積性、土壤流動性。此項為 SDS 相較舊版 MSDS 擴充最顯著的章節。
第 13 項|廢棄處置方法
化學品及其污染包裝的安全廢棄方式,應符合當地廢棄物管理法規。
第 14 項|運送資料
聯合國危險品編號(UN No.)、運輸危害分類、包裝類別、是否為海洋污染物。
第 15 項|法規資料
適用的安全、健康與環境法規。這一項是判斷 SDS 適用哪個國家法規的重要依據,若此章節列的全是歐盟法規,卻要在台灣使用,即屬明顯錯誤。
第 16 項|其他資料
參考文獻、製表單位、製表人、製表日期。SDS 版次更新時,應在此章節載明修訂原因與日期。

SDS 收件查核表
收到供應商 SDS 後,請確認以下項目:
- 抬頭為「安全資料表」(非「物質安全資料表」)
- 製表日期在三年以內
- 包含完整 16 大項,且無空白章節
- 第 2 項有 GHS 標準危害圖示(非僅文字)
- 第 1 項有 24 小時緊急聯絡電話
- 第 3 項有 CAS No. 及成份百分比
- 第 15 項法規資料符合台灣法規(非歐盟或其他國家)
- 語言為中文(若有外籍員工,另備對應語言版本)
五、SDS 的有效期限與更新義務:多久要更新一次?
台灣更新SDS的要求
根據《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SDS 至少每三年應檢討一次,確認內容的正確性,並視需要更新。
這裡有個重要的細節:「三年檢討」不等於「三年才更新」。以下情況須立即更新,不能等到三年到期:
- 化學品的成份或配方發生變更
- 出現新的健康危害研究數據
- 危害分類因新資訊而改變
- 適用法規或容許濃度標準修訂
各國SDS更新頻率比較
| 國家/地區 | 定期檢討要求 |
| 台灣 | 至少每 3 年 |
| 中國 | 至少每 5 年 |
| 日本 | 至少每 5 年 |
| 歐盟 | 有重大新資訊時立即更新,無固定年限 |
| 美國 | 有重大新資訊時立即更新,無固定年限 |
誰有更新SDS義務?
- 製造商與輸入者:負責製作並更新 SDS 的首要義務人
- 供應商:在販賣化學品時,有義務提供最新版本的 SDS
- 雇主:若發現 SDS 資訊有誤或過時,有義務通知供應商要求更新;若化學品為企業內部自產自用,雇主須自行製作並定期更新 SDS
版本管理建議:每次更新時,保留舊版 SDS 並記錄修訂原因與日期。當職安署稽查時,能提供版本異動記錄,是企業主動合規管理的重要佐證。
六、出口到不同國家,SDS 可以直接翻譯使用嗎?
不行。 這是企業在跨國化學品管理中最常見的誤解。
直接請翻譯社將台灣版 SDS 翻譯成英文或日文,並不代表該文件符合目標市場的法規要求。各國在 GHS 框架下的在地化差異,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
各國 SDS 的主要在地化差異
語言要求:多數國家要求以當地官方語言撰寫,加拿大更要求同時提供英文與法文版本。
成份揭露範圍:台灣要求 SDS 成份資訊全面揭露;歐盟對混合物中的危害成份有特定濃度門檻;美國則允許部分商業機密保護。
濃度管制值:即使是同一種化學品,不同國家設定的 TWA 容許濃度上限可能不同,韓國、馬來西亞、歐盟傾向採用較高濃度管制值,美加則採較低標準。
特殊額外要求:
- 歐盟 REACH:混合物須在毒物控制中心(ECHA)登記,並於 SDS 第 1 項加註 UFI(唯一配方識別碼)
- 中國:2025 年 8 月起適用新國家標準 GB 30000,與 GHS 第 8 版接軌
- 美國:2024 年 7 月起正式採用 GHS 第 7 修訂版
給出口企業的行動建議
- 確認目標市場的 GHS 版本與在地法規版本
- 委由熟悉當地法規的專業機構製作,而非單純翻譯
- 在 SDS 第 15 項法規資料中,填入目標市場的在地法規(而非台灣法規)
- 建立各國版本的獨立管理清冊,分別設定更新提醒
七、SDS 與 ESG:為什麼永續主管也需要重視安全資料表?
當你的企業營運過程中有使用到符合 CNS 15030 的物理性或健康危害分類的化學品,那SDS是必需要的文件,更會影響到ESG報告。
SDS 是 ESG 供應鏈透明度的基礎文件
隨著 ESG 報告要求日益嚴格,化學品管理早已不只是環安部門的事。SDS 是以下 ESG 揭露指標的核心數據來源:
- GRI 403(職業健康安全):要求企業揭露危害辨識與風險評估機制,而 SDS 正是危害辨識的法定文件基礎。
- GRI 306(廢棄物):化學品廢棄處置方式的揭露,須對應 SDS 第 13 項的廢棄處置資訊。
- 供應鏈盡職調查(CSDDD):歐盟企業永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要求品牌商向上游溯源,化學品的危害資訊透明度——也就是 SDS 的完整性與可及性——將成為供應商資格評估的一部分。
ESG 決策者面臨的 SDS 管理挑戰
挑戰一:供應商 SDS 品質參差不齊
許多企業每年從數十家、甚至數百家供應商收集 SDS,但格式不一、內容有誤、版本過期的情況普遍存在。缺乏系統性審核機制,意味著企業承擔的合規風險往往高於自己意識到的程度。
挑戰二:SDS 資料難以轉化為 ESG 揭露數據
永續報告書需要呈現企業化學品使用的種類、數量與危害等級,但這些數據分散在各份 SDS 文件中,沒有數位化管理工具,幾乎不可能有效彙整。
挑戰三:ESG 稽查的化學品查核日趨嚴格
品牌客戶的 ESG 稽查問卷(如 EcoVadis、CDP)開始要求供應商提供化學品清冊與 SDS 管理機制的書面證明,而非僅憑口頭聲明。
從 SDS 到 ESG 數據的串接路徑
企業若要讓 SDS 真正成為 ESG 管理的基礎建設,需要做到以下三件事:
第一步|SDS 數位化
將紙本或 PDF 格式的 SDS 轉為可搜尋、可統計的數位資料,透過 OCR 辨識自動化建置化學品資料庫。
第二步|危害分類自動標記
系統依據 SDS 的危害分類,自動將化學品歸類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支援風險評估與稽查報告。
第三步|法規更新自動追蹤
當法規容許濃度或 GHS 版本更新時,系統主動通知哪些 SDS 需要重新檢視,而非等到稽查時才發現問題。
環安雲的化學品管理模組,正是為了支援上述三個步驟而設計,協助企業將 SDS 管理從被動合規升級為主動的 ESG 數據治理。
八、從哪裡取得 SDS?編寫常見錯誤與查核原則
SDS 的三大取得來源
來源一|製造商與供應商
化學品在販賣、運輸或使用時,製造者或供應商依法必須主動提供 SDS。這是最主要的取得管道,企業在採購化學品時應將「要求提供 SDS」列為標準作業程序。
來源二|雇主自製
當化學品為企業內部自產自用(如研發製程中使用的中間產物),雇主須自行製作 SDS,並符合 16 大項格式要求。
來源三|政府資料庫
- 環保署毒災防救管理資訊系統:提供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中文版 SDS
- 勞動部職安署 GHS 推動專區:提供 SDS 內容查核表下載
新版安全資料表下載:需要符合現行 GHS 規範的官方 SDS 格式範本,可至以下政府單位下載: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提供官方格式的 SDS 範本下載。
SDS 編寫的 5 個常見錯誤
錯誤一:抬頭仍寫「物質安全資料表」
最常見的格式錯誤,通常源於直接沿用舊版模板。現行合規格式抬頭應為「安全資料表」。
錯誤二:製表日期超過三年
部分企業在化學品品項不變的情況下,忽略了三年定期檢討的義務,導致 SDS 版本過時。
錯誤三:危害圖示缺漏或使用非標準圖示
GHS 的 9 種危害圖示為標準化圖形,不可替換為文字說明或自行設計的圖示。
錯誤四:第 15 項法規資料寫錯適用國家
常見於出口企業,將歐盟或美國的法規版本直接套用到台灣境內使用的 SDS,造成法規資訊與實際作業場所不符。
錯誤五:外籍員工作業環境未提供對應語言版本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12 條明定:若作業場所有外籍員工,SDS 應輔以員工能理解的語言版本。
九、企業如何建立 SDS 管理制度?給環安主管的行動清單
收到供應商 SDS 後的 5 個確認步驟
步驟一|核對文件抬頭
確認抬頭為「安全資料表」,而非「物質安全資料表」。
步驟二|確認製表日期
製表日期應在三年以內。若已超過,立即向供應商要求提供最新版本。
步驟三|確認 16 大項完整性
逐項確認章節是否齊全,重點查核第 2 項(危害圖示)、第 3 項(成份百分比)、第 8 項(容許濃度)、第 15 項(適用法規)。
步驟四|確認 GHS 危害圖示正確標示
對照第 2 項的危害分類,確認對應的 GHS 圖示是否出現,且圖示為標準格式(紅框、白底、黑色圖案)。
步驟五|確認語言版本
若作業現場有外籍員工,確認是否備有對應語言版本的 SDS。
SDS 日常管理的3個關鍵機制
機制一|版本控管
每次更新 SDS 時,保留舊版並記錄修訂原因、修訂日期與修訂人員。當職安署稽查時,版本異動記錄是企業主動合規的有力證明。
機制二|取用便利性
SDS 的存放位置應讓現場作業人員能在緊急狀況下立即取得。紙本應張貼或存放於化學品使用區域附近,數位化版本應確保所有作業人員都有存取權限。
機制三|到期提醒與定期審查
建立每種化學品 SDS 的到期日曆,設定提前 90 天通知的提醒機制,避免因忙碌而錯過三年檢討義務。
SDS 不只是合規文件,是企業化學品治理的起點
SDS 安全資料表對台灣企業而言,已從過去單純的職安合規文件,演進為供應鏈透明度管理與 ESG 數據治理的基礎建設。
掌握 SDS 的法規義務,是避免稽查罰鍰的底線;建立系統性的 SDS 管理機制,才是真正降低化學品風險的方式;而將 SDS 數據與 ESG 揭露串接,則是面向未來供應鏈要求的核心競爭力。
關於SDS安全資料表常見問題 FAQ
同一類文件,但 SDS 是現行合規名稱,MSDS 是 2016 年前的舊稱。台灣自民國 105 年(2016 年)起全面改制,三個主要差異為:章節順序調整(危害辨識提前至第 2 項)、第 12 項生態資料從 1 個子項擴充為 5 個、以及強制納入 GHS 標準危害圖示。現行法規不接受舊版 MSDS 格式,若供應商仍提供 MSDS,應要求更新。
台灣法規要求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但若化學品成份變更、出現新危害數據、或適用法規修訂,則須立即更新,不必等到三年期限。
現行 GHS SDS 規定須包含 16 大項,缺一不可。每項都必須填寫實質內容,若某項確實不適用,應載明「不適用」並說明原因,不可留白。
可以,但須符合現行 GHS SDS 格式,包含完整 16 大項,危害分類須依 CNS 15030 標準正確判定。製造商與輸入者負有主要製作義務;若化學品為企業內部自產自用,雇主須自行製作。品項繁多的企業建議委由專業機構協助或使用專用系統(例如:環安雲),以降低錯誤風險。
凡符合 CNS 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的化學品,均須備有 SDS。常見例子包括工業溶劑、塗料、工業用清潔劑、工業氣體等。食品、藥物、化妝品、一般民生消費品、製成品則不適用。
